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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只能靠投诉打官司消费公益诉讼了解下

交汇点讯3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2020年度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近5年来,全省消费维权案件数量均在5万件以上,消费纠纷已经成为江苏主要民事纠纷类型之一。法院还透露,江苏高院将指导全省法院积极探索消费公益诉讼模式,加强与消费公益组织的联系,提高审判效率,坚决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维权只能靠投诉打官司消费公益诉讼了解下

江苏法院副院长李玉生说,长期以来,消费维权主要依靠消费者投诉或提起诉讼,这种方式成本较高,对消费者的激励不足。对于金额较少的消费纠纷,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意愿很低,不利于遏制各类不法经营行为。消费公益诉讼特别是赔偿性公益诉讼的开展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打击不法经营者,净化消费市场环境,维护公共利益。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各地积极探索消费公益诉讼模式。消费公益赔偿性诉讼已经成为未来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去年,常州、盐城、淮安、盐城、无锡等地先后审理了由消费者协会和检察机关提起的消费公益赔偿性诉讼,其中常州中院审理的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谢某、郭某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纠纷一案,依法判令经营者按照销售额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7000余万元。

2017年3月开始,谢某、郭某等人自行勾兑、灌装大盐湖水饮品,并通过强盛生物公司及其门店对外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宣称大盐湖水饮品为“金能量”,含有81种矿物元素,口服“金能量”能改善高血压、心脏病等各种疾病症状,外用“金能量”能改善湿疹、皮肤瘙痒等各种症状,共计取得销售收入23368530.5元。后经检验认定: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大盐湖水的成分具有其宣称的功效;该产品中主要成分镁可以从日常饮食中正常摄取,非镁缺乏者不需额外补充,且长期或高浓度服用该产品会导致电解质紊乱,产生腹泻等肠胃道疾病,甚至对心脏产生不良影响。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认为,谢某、郭某、强盛生物公司等虚假宣传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构成欺诈,应按照消费总价款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法院认为,谢某、郭某等人在制作的产品说明书上虚假宣传治病效果,强盛生物公司利用其销售保健品的网络对案涉产品以传销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侵犯了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判令谢某、郭某、强盛生物公司等按照销售额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70105591.5元。该案是全国目前为止判决惩罚性赔偿金额最高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力打击了销售伪劣产品、虚假宣传等违法经营者的嚣张气焰,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坚定决心。

目前,买卖合同纠纷占全部消费合同比例80%以上,是江苏最主要的消费纠纷类型。尤其是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发展催生了很多新型消费模式,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新类型纠纷。“从近几年的统计数据来看,新型消费案件的增加速度明显大于传统消费案件,且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李玉生说,相较于传统案件,新型消费纠纷案件审理难度日益增加,对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牛某与滴滴公司合同纠纷就是一起因封禁司机滴滴打车软件账号引发的纠纷。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滴滴打车软件整合了社会资源,促进了资源的有效利用,既方便了群众出行,也为司机增加了收入,它的社会和经济价值不容忽视;但是,另一方面,滴滴打车服务中出现的乘车安全问题,也引发公众的普遍担忧。法院认为,尽管滴滴公司封禁牛某的账号会对牛某的择业自由和再社会化带来一定障碍,但是鉴于牛某曾有暴力犯罪记录,其作为司机从事公共运输服务对公众出行安全感产生的影响应当优先考虑。因此,滴滴公司封禁牛某的账号不具有违法性,驳回了牛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无法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条文中直接得到裁判结论,而必须准确理解法律的规范目的并灵活运用利益衡量等方法才能确定权利边界,平衡利益冲突,作出正确裁判。

交汇点记者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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